显然,区别能力与能力的发挥的那种错误,并非全部源于经院学派有关自由意志的学说,的确,这种学说极少进入日常生活中,很少影响到一般的、通俗的思维方式。根据那个学说,动机并未将我们的自由意志剥夺去,也没有将所有行为的能力取消或者抑止。然而根据通俗的概念来说,当极其重要的动机阻止他满足其欲望,甚至决心抑止他所期待完成的事情时,那么,那个人就失去了所有能力。当我发现腰间佩着刀并与我为敌的人在街上从我面前经过,而我没有带任何武器,我也不以为我已落入他手中,由他摆布。我清楚他对于民政长官的惊恐与对于镣铐的恐惧一样,都是一种极强的约束,并且我是非常安全的,正像他是受了监禁或带着枷锁一样。然而一个人当拥有了控制我的如此大的权力,以致不仅他的行动不受外面的阻碍,而且他能够对我任意进行赏罚,并不畏惧所有惩罚,于是我便感觉到他是有足够的能力的人,而我自认为是他的属下或者臣民。
这两个人,一个具有很强的安全动机或者利害动机让他制止所有行动,另一个人则根本不受这样一种约束;倘若将这两个人的情况进行比较,我们将会发现,根据上一卷所阐述的哲学来说,这两个人之间的已知的唯一差别仅在于此,即:在第一种情况下,我们是依据曾经的经验推断那个人绝对不会作出那种行为,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则推断说,他极可能会或者也许会作出那种行为。在很多情形下,人的意志比所有东西都更变化无常;并且除了强烈的动机之外,所有事物都不能让我们对于他未来的任何一种行动有绝对确实的断言。当我们发现一个人不具有此动机时,我们就设想他也许行动,也许抑止;虽然我们能够概括地推断他决定于各种动机与原因,但是这并不能将我们关于这些原因的判断的不确定性取消,也不能将那种不确定性对情感的影响取消。既然我们认为任何人没有控制其行为的强烈动机却都有作出其行为的能力,然而并不认为有这种控制动机的那些人具有这种能力,因此,我们能够准确地断言,能力与它的发挥永远有关,无论这种发挥是真实的还是极可能会实现的;然而当我们按照曾经的经验观察到一个人极可能或可能会作出一种行为时,我们就感觉他具有那种能力。既然我们的情感会永久地考虑到事物的实际存在,并且我们会一直依据以前的例子来判断这种实在性;那么,不需要进一步推理,就能够肯定地说,世人的经验和实践所发现的所有行动的可能性或者或然性就叫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