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年2月2日,中央政府发行的中华民国军需公债
公债基金,系十年四月一日,以明令规定。其数系盐余一千四百万;烟酒税一千万(烟酒税未能足数时,先由交通部于盈余项下,每月垫付五十万元)。关余除抵付外债庚子赔款和三年公债外,其余悉数列入。第一年度(十年四月初一起,到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应付本息,总数为二千五百四十六万余;加以基金未成立前,中国银行团垫付公债本息八百五十六万余元。安格联仅收到盐余九百五十九万,交通部代烟酒署垫款三百五十万,关余一千四百十万,加向付西南的关余一百六十五万,尚短六百万元。第二年度,应付二千四百七十二万余。而交部的款,能否照拨,殊无把握;关余经政府陆续指拨;所剩的只有盐余,即能照拨,亦仅足付息。而且关余兑价不定,非到十二月三十一日结账后,不能知究有盈余若干。政府要随时拨充政费,非得外交团允许不可;而要得外交团的允许,非常困难。于是安格联替政府想一法子。“将全部关余,除扣存约计足供外债和庚子赔款之数外,悉数拨充公债基金。傥有不敷,仍得向盐税项下请求协助。如此,则盐余较多,可随时提充政费。”安氏将此项办法,上一说帖于政府。经政府讨论,加以修正,说明此项办法,以本年为限。将来实行二点五附加税时,所有增出的关余,另作别论。现在指定在关税项下所拨的专款,亦仍应照拨。其余悉如安氏原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