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国家除德教外,还必须抓住法制这一环。王符不是那种以为只有德教就可以收到万能效果的腐儒,他对刑法的作用有很正确的认识。他特别说明:“议者必将以为刑杀当不用,而德化可独任。此非变通者之论也,非叔(救)世之言也。”对于法令的地位,他这样强调:“且夫法也者,先王之政也;令也者,己之命也。先王之政所以与众共也,己之命所以独制人也,君诚能授法而时贷之,布令而必行之,则群臣百吏莫敢不悉心从己令矣。己令无违,则法禁必行矣。故政令必行,宪禁必从,而国不治者,未尝有也。”[154]
三、仲长统的天人关系论
仲长统继承并发展了王充、王符等人的思想成果,以严密的理论思维和大胆的反传统勇气,对正宗神学思想的核心——天人感应说进行挑战,明确提出“人事为本,天道为末”的理论命题,表现出他哲学思想的唯物主义倾向和历史进步性。
仲长统认为人事与天道是治理国家的两个要素,但他所取的天道是指“顺四时之宜”的自然法则,而“备于天人之道”的神学虚构则被他摒弃于“治天下之本,理生民之要”之外。
他引用汉代的史实说明:刘邦、刘秀以及萧何、曹参、丙吉、魏相、陈平、周勃、霍光等“二主数子之所以震威四海,布德生民,建功立业,流名百世者,唯人事之尽耳,无天道之学焉。然则王天下,作大臣者,不待于知天道矣”。人们的行为与施政措施是关乎社会兴衰的主要因素,灾异祥瑞的所谓天道则居于次要地位。他从正反两个方面论证了这个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