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问题的函复》(〔1991〕民他字第62 号)规定:陈安国于1976 年4 月借用王华珠的平房两间。不久,经亲属说合,陈按该房房价交给王华珠560 元,王将房屋保持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纳税卡交给陈安国。陈安国于1979 年7 月23 日经中人说合,以原房价将该房卖给阎贵子。阎长期使用该房,并多次进行维修。王华珠知道上述情况,长期未主张权利。1990 年11 月2 日,王华珠以陈安国与阎贵子的买卖关系非法,该房产权属其所有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王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及超过诉讼时效不予保护的规定,本案应予再审,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王华珠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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