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从思考宗教宽容的范式个案出发,我首先谈到,一种学说认为,从世俗自由主义的角度来看,在宪法的保护之下,反对宗教的“政府确立”是很少风险的,这种反对似乎没有什么代价,也没有什么危险。接着我解释了为什么普遍的宽容,尤其是宗教宽容是一项具有高风险的危险政策,甚至在一个稳定的宪法民主的社会结构中也是如此。在正式的法律政治和宪法政治中,这种危险并不太大(虽然也可能存在危险),但在非正式的政治中,情况则恰好相反;社会的本性常常通过这种非正式的政治形式来重新界定。尽管宽容存在着风险,我仍然相信它,因为在我看来,任何替代方式都可能把我置于一种和我的伙伴公民身份相敌对和相疏离的关系中,朋友也成了敌人。尽管如此,宽容的态度仍然是难以保持的。它的内容只有在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政治活动中,通过对参与者公民权利的详细说明才能给定。但是任何这样的权利制度都是习俗性的和不确定的,而且必然常常受到冲击。要维护和解释这样的制度,我们需要更为普遍的宽容和调和态度,只是这种态度本身也难以维持。
选译自[美]托马斯·斯坎伦:《宽容之难》,坎布里奇,哈佛大学出版社,2003。陈代东译,万俊人校。
[1] 感谢约书亚·科恩(Joshua Cohen)和威尔·金里卡(Will Kymlicka)对本论文草稿的有益评论。正如约翰·霍顿(John Horton)在“宽容是一种美德”一文中所指出的那样。该文献载于大卫·赫德编:《宽容:一种易于忘却的美德》,28~43页,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96。